(2016)皖1103民特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葛亚东、蔡娟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亚东,蔡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特67号申请人:葛亚东,男,1989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人:蔡娟,女,1977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葛亚东与蔡娟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家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葛亚东与蔡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滁州市南谯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蔡娟一次性赔偿葛亚东1000元;蔡娟已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履行赔偿责任;2、双方充分理解并认可本协议内容,签字后本次事故到此了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本次事故提出其他索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