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留民与驻马店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留民,驻马店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王炯,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68号原告:李留民,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中段闫庄路口。法定代表人:陶正玉,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秋玲,公司经理。被告王炯,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项目*号楼**层**户。法定代表人:周大兵,公司董事长。原告李留民诉被告驻马店市锦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王炯、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李留民于2016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留民以直接起诉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不当为由,提出撤回对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留民撤回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柳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