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旺苍县盛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盛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北永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13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盛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中路。法定代表人李明章。被执行人北京京北永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综合厅A一区310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