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桂富与陈金水、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富,陈金水,李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4556号之二原告:陈桂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刚,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水。被告:李晓琴。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桂富与被告陈金水、李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桂富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7元,减半收取95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03.5元,由原告陈桂富负担。审 判 员 吴颖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