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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路莹莹与候亮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莹莹,候亮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864号原告路莹莹,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候亮先,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莹莹与被告候亮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莹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莹莹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