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路莹莹与候亮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莹莹,候亮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864号原告路莹莹,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候亮先,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莹莹与被告候亮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莹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莹莹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勇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