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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文萍与蔡后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萍,蔡后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439号原告:张文萍,女,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蔡后莉,女,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萍与被告蔡后莉房屋专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萍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文萍负担。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忠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