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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粤20**民初18216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8216号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海华新村7栋9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R4M26F。法定代表人:陈智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定邦,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威,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3号长江市场*楼B17卡商铺。个体经营者:吕忠刚,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萌苑*座***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2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700毫升装轩尼诗洋酒2瓶,合计900元。原告单位员工准备饮用时发现该酒酒盖部位有明显缺陷,后发现上述洋酒的酒瓶及酒盒均没有中文解释(没有合法的中文标签)。鉴于此,原告通过网络等途径得知酒盖部位有明显缺陷意味着原告在买该洋酒前,该洋酒已经被人为的开启甚至饮用过。且从多方面查询到被告经营的上述洋酒存在重大的安全问题。被告经营的是未经过检疫的,没有任何合法来源信息的所谓的进口洋酒,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购物款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当庭转账4500元给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付款方式为微信支付,该款已支付完毕)。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退还2瓶轩尼诗洋酒给被告中山市东区兴安人家百货店(2瓶轩尼诗洋酒已当庭交付完毕),双方了结本案纠纷;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树青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梅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