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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谢利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利明,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利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笑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23时20份许,被告人谢利明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231线由上栗往长平方向行驶。途经上栗镇夭埠村路段时,遇被害人叶某2在道路右侧行走,因被告人谢利明操作不当,导致其所驾车辆与被害人叶某2相撞,致被害人叶某2当场死亡,被告人谢利明也在事故中受伤。2016年1月15日,上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利明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2无责任。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谢利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谢利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蒋某、魏某、邬某、李某、叶某1、刘某、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说明、抽取血样登记表及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查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常住人口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利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利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利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利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明知是无牌证机动车而驾驶,可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谢利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矫正的评估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利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桂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