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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永彪与惠州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永彪,惠州宾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0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永彪,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荣、谭勇兴,分别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审上诉人):惠州宾馆,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洁娣。再审申请人赵永彪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永彪申请再审称,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未能履行保证租赁房屋处于能正常使用状态,使申请人的经营受到严重损失,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营业,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在多方努力的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租金的措施,属于行使法定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67条,而不是民法通则第113条。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主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为此申请再审,请求���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赵永彪向惠州宾馆承租涉案房屋用作“金象珠宝”经营场所。2014年4月份起,二楼发生了楼板漏水现象。2014年7月份起,赵永彪开始未缴纳租金及管理费。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惠州宾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无瑕疵的租赁物,赵永彪未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双方都违反合同义务,赵永彪使用租赁房屋虽存在漏水的现象,影响了租赁物的使用效能,但其不能以此作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的充分理由,并据此调整赵永彪应付的租金、管理费按八折支付并无不当。赵永彪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赵永彪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永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晓清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云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