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方成、赵秋霞申请被执行人郑永现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方成,赵秋霞,郑永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徐方成,男,1960年4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赵秋霞,女,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郑永现,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汝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