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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红永与被告延边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征收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永,延边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征收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118号原告:金红永,女,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迟秀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扈玉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征收局。法定代表人:温立群,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永诉被告延边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市征收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红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原告金红永预交1872元),由原告金红永承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