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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56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栾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吉波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