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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15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鑫、单方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赵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苏C×××××(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0KM+150KM处,追尾撞至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尾部,造成陈某甲死亡,陈某乙、尤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高某定罪量刑。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在该事故中不负全部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苏C×××××(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80KM+150KM处,追尾撞至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尾部,造成陈某甲死亡,陈某乙、尤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尸体检验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尤某的陈述,被告人高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高某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凡 楠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王凤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