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黄建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10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平,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200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黄建平在广州地铁二号线一辆开往嘉禾望岗方向的列车上伺机作案。同日12时20分许,当列车行驶至本市越秀区公园前站停靠时,被告人黄建平乘被害人罗某下车不备之机,盗走被害人放在左侧裤袋内的iphone6Plus(128G)港版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9元),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告人黄建平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黄建平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建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建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