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发取与被告黄家梅、林青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取,黄家梅,林青华,黄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2921号原告:黄发取,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家梅(曾用名陈家梅),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青华,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国庆,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黄发取与被告黄家梅、林青华、黄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发取、被告黄家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青华、黄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发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黄家梅、林青华共同偿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1000元;2.黄国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黄家梅、林青华、黄国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8日,黄家梅因经商缺乏周转资金,由黄国庆担保,向黄发取借款9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并由黄家梅、黄国庆出具借条一份交本人收执,后经本人催讨,黄家梅、黄国庆均未能偿还,因林青华与黄家梅是夫妻关系,故该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夫妻共同偿还。黄家梅辩称,其只向黄发取借款5000元,借款后已支付至去年9月的利息,现只同意再偿还5000元,且因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偿还。林青华、黄国庆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8日黄家梅因经商缺乏周转资金,由黄国庆担保,向黄发取借款9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并由黄家梅、黄国庆出具借条一份交黄发取收执。黄发取收取黄家梅、黄国庆出具的借条后,先行扣取利息270元,实支付黄家梅借款8730元。后经黄发取催讨,黄家梅只支付了利息270元。庭审中,黄发取自愿放弃要求黄国庆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另查明,黄家梅与林青华于2003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黄家梅向黄发取借款人民币8730元至今未能偿还,有黄家梅、黄国庆出具给黄发取的借条及黄发取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事实清楚,黄家梅应当偿还。黄发取主张黄家梅向其借款人民币9000元,因黄发取在黄家梅向其借款时先行扣取利息270元,其先行扣取的利息270元不能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因此,黄发取主张借款金额为9000元中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黄发取与黄家梅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现黄发取要求黄家梅支付利息1000元,并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予准许。因上述债务发生于黄家梅与林青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家梅、林青华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属于黄家梅的个人债务,故上述债务为黄家梅与林青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林青华应当与黄家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黄发取自愿放弃要求黄国庆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黄家梅辩称只向黄发取借款5000元,且已支付至2015年9月的利息,因黄发取不予认可,黄家梅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故其辩称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林青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黄发取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家梅、林青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黄发取借款8730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9730元。二、驳回黄发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家梅、林青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