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卢树良与李增学、李朋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树良,李增学,李朋伟,王小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8民初910号原告卢树良,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现住高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平,系原告之妻,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告李增学,又名李学,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李朋伟,又名XX伟,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蠡县。被告王小纳,又名(王纳、王娜、王小娜),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蠡县。原告卢树良诉被告李增学、李朋伟、王小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树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平,被告李朋伟、王小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增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树良诉称,被告王纳与我有棉纱业务关系,三被告经营家庭毛巾厂,在业务往来中,三被告给我打下欠条。被告李朋伟三次共欠款33600元,打下三张欠条。被告李学欠款8400元,打下一张欠条。王纳欠款7700元,打下一张欠条。以上共计497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欠款。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款49700元。被告李增学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王小纳辩称,我通过电话联系要求要纯棉棉纱,价格每吨16800元,客户说有问题含棉量不够,检查后含棉量88.4%,自己也检测了一份含棉量不够。给原告打电话告知原告我的货有问题,开始原告没有承认,后来说不保证是纯棉。我想卖了货再还款,以前欠7万多元,还了2万多元,尚欠49700元。当时客户要求我索赔,签订解决方案书,赔款2万多,家里还有几万条毛巾。原告不只是口头说是纯棉而且票据上也是纯棉,这批订单因为含棉量出现问题总损失60000元。含棉量差这么多的棉纱价格每吨在12000元到13000元左右。被告李朋伟辩称,同意王纳答辩,出问题后把原告方管事的叫过去了,商量着把货处理了之后看具体损失多少,原告也少要点,原告方也认同。原告方管事的也拿了几条毛巾样品说他们也卖卖。后来原告只打电话要过,不是总要不给,然后原告就起诉了。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增学与被告王小纳为夫妻关系,被告李朋伟为被告李增学、王小纳的儿子。被告方从原告处购买棉纱,三被告共欠原告棉纱款49700元。原告提交了欠条共5张,其中欠款人为李朋伟的欠条3张,共计欠款33600元,欠款人为李学的欠条1张,欠款8400元,欠款人为王纳的欠条1张,欠款7700元。被告李朋伟、王纳对5张欠条及金额共计49700元的真实性认可,没异议。称把货处理处理看有多少损失,之后再还款。损失的原因是原材料出的问题,应双方共同承担损失。被告李朋伟、王小纳称对于三人的欠款,谁打的欠条谁承担。原告同意三被告谁写的欠条谁承担。被告方提交了购买棉纱出库单5张,证实购买原告棉纱为纯棉的;检测报告一份证实棉纱不是纯棉的;与客户的购销合同一份证实这份合同用的是这批纱;与客户达成的解决方案一份证实确实造成了损失。原告称这5张单据不是自己出具的,对检测报告、购销合同、解决方案都不知道。对所有证据都不认可。以上事实由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增学、李朋伟、王小纳在原告卢树良处购买棉纱,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三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9700元,其中被告李增学欠原告棉纱款8400元,被告李朋伟欠原告棉纱款33600元,被告王小纳欠原告棉纱款7700元,有欠条证实,且被告李朋伟、王小纳对欠款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棉纱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均不认可,且不足以证实原告所提供的棉纱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采信。原告同意三被告对自己所写欠条的欠款分别偿还,故三被告应当对自己的欠款分别予以偿还。被告李增学经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增学给付原告卢树良货款8400元。二、被告李朋伟给付原告卢树良货款33600元。三、被告王小纳给付原告卢树良货款7700元。上述三项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被告李增学、李朋伟、王小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