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河北某某医院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河北某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1357号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某某医院名下银行存款55575.57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燕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云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