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执字第1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桂英申请执行刘永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刘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刘永强,男,住河南省中牟县。刘桂英申请执行刘永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0日以(2015)牟执字12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永强名下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