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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许志学、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许志学,翟平,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被执行人大庆市北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志学。被执行人翟平。被执行人许恒。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庆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04120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庆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