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谭美笑、关海峰等与劳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美笑,关海峰,劳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331号申请人:谭美笑,女。申请人:关海峰,男。被执行人:劳晓东,男。关于谭梅笑、关海峰与劳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诉讼费300元,但其逾期未能履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J×××××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已予以查封。该车经多次查找因去向不明而暂未能扣押处置。此外,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梁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