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882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锵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景、毛梦思,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