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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孙炳阳与马文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炳阳,马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孙炳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9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个体户,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街交警队家属院*单元*楼。被执行人马文雄,男,回族,生于1968年12月18日,大学文化,原州区中河中学教师,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新华书店家属院***号。孙炳阳与马文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炳阳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雄的工资现被本院另案执行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及证券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文雄的工资现被本院另案执行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及证券登记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执6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金龙审 判 员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海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