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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漫丹与被告陆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漫丹,陆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947号原告陈漫丹,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街7号14栋4单元8号。委托代理人罗伟,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勤,女,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488号1栋2单元9楼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漫丹与被告陆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漫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漫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漫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漫丹负担。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