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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伟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初42号原告:朱伟,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伟与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朱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伟负担。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蔡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