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刑初471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聊天工具购买机动车,在明知涉案的黑色本田思威CRV越野车来历不明的的情况下,仍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2015年5月1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新泰市青龙路与崇兴路路口南侧将刘某某查获。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5000元。该车系王某某被盗车辆,公安机关已将该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车辆照片、价格鉴定书、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赃车仍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已被扣押,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黑色本田思威CRV越野车退还被害人。(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衍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