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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明军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军,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临时工。2015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岭东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双东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军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6)黑0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月。判决后被告人谭明军不服,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黑05刑终4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经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后,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谭明军与三名工友酒后到岭东区北山的东北人歌厅唱歌时,见到正替其妹妹经营歌厅的被害人杨某某(女,30岁),谭明军在唱歌过程中产生强奸犯罪意图,在其三名工友离开歌厅后,谭明军进入歌厅吧台撕扯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将其外裤拽下,并把被害人拽到歌厅屋里,按倒在床上,谭明军也将外裤脱到膝盖处,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被害人与其奋力反抗、呼救,致使被告人谭明军强奸未能得逞,逃离现场。经侦查,被告人谭明军于2015年10月14日在双鸭山市岭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温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田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谭明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提出了对被告人谭明军判处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谭明军辩称没有扒被害人裤子,没有捂被害人嘴,其他无异议,悔罪,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谭明军与其工友田某某、张某某、陈某酒后到岭东区北山的东北人歌厅唱歌时,见到正替其妹妹经营歌厅的被害人杨某某(女,30岁)长相似其微信好友,在其工友三人离开歌厅后,谭明军进入歌厅吧台撕扯被害人,并把被害人拽到歌厅里屋,按在床上扒掉其裤子,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反抗、呼救,致使被告人谭明军强奸未能得逞,逃离现场。经侦查,被告人谭明军于2015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及认证的证据:1、被告人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日23时25分许,公安机关接到杨某连报案称在当晚22时许,她在替其妹妹经营东北人歌厅时被前来歌厅唱歌的男子强奸。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岭东区东北人歌厅抓获了被告人,被告人供述了犯罪事实。2、证人张某某、陈某、田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16时许,他们三人和谭明军在岭东区的亮子饭店吃完饭后,到歌厅唱歌了,因为当时酒喝多难受,三人在歌厅旁的胡同小便后就回宿舍了,他们没看到谭明军一起回来。3、证人温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13时许,他和他妻子(被害人)参加完婚礼后到岭东区综合附近的朋友陈某某家睡了一觉,后来他妻子到东北人歌厅替她妹妹营业,杨某某去秦皇岛了,她们姐妹是双胞胎。当晚10点左右,他妻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歌厅,到歌厅时他看到他妻子在歌厅门口站着,一男子顺着歌厅门前的大道向北跑,他妻子说那个男的脱了她裤子要强奸她,让他追那个人,他没有追上。4、证人陈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13时许,温某某两口子到他家后,她们在他家楼上睡觉了。后来温守成媳妇杨某某下午4点多到东北人歌厅替她妹妹营业,杨某某去后,大约晚上10点左右,他打算到楼上睡觉时,在一楼楼梯扶手处听到温守成在东北人歌厅门前附近喊,看到温守成顺着大道往北跑,他也跟着跑过去了,后来才知道温某某在追一个男子并告诉他那男子要强奸杨某某。5、证人杨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她和家人到秦皇岛旅游了,自己所开的东北人歌厅由其姐姐帮忙经营了。当晚7点多钟微信“冰封的心”叫“阳阳”的朋友给她发信息称到歌厅唱歌了。后来,她姐姐给她发微信说来了四个男子唱歌,晚上大约23点30分左右,她姐给她打电话称来唱歌的微信男子要强奸她姐,要这个男子的照片,她通过微信将那个男子的微信头像发给她姐姐了。第二天上午通话时她姐姐告诉她那男子在里屋要强奸她姐,扒她姐裤子了,她姐把那男子踹到地上了,后来她姐给她姐夫温某某打电话,男子向外跑了,她姐夫追没追上,已经报案了。2015年10月13日晚上11点多钟,这个男子和另外两人又到歌厅唱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个男子大约30岁左右,长脸短发,1.75米左右,中等身材。6、证人李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晚上,东北人歌厅老板杨某某姐姐到她家歌厅要借一盘冰块,她家歌厅没有,杨某某姐姐走后不久,一个以前在她歌厅唱过歌的男子来了,也要借冰块,还掏出二十元钱说买,她家歌厅没有,那男的就走了。那男子身高大概1.7米左右,中等身材,椭圆脸。7、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5年10月1日中午1点多我和我丈夫温某某回到岭东区北山东北人歌厅左侧20米的陈某某家,晚17时50分左右,我替我妹妹在歌厅营业时来了四个男子唱歌,都问我是姐姐吗?我说是姐姐。他们还在那议论了,后来他们要15瓶啤酒、1瓶葡萄酒,其中一男子要冰块,我到对面红灯笼歌厅借冰块没借到,往出走时,那个男子也跟着进来了,他回来时确定我是姐姐,他说他问了红灯笼歌厅老板了。他们便开始喝酒唱歌,男子问我是否是姐姐这一个话题,我不搭理他。大约到晚上9点多其他三个男子提前走了。他还是问我是否是姐姐,我不搭理他,我玩手机,他媳妇给他打电话他说在寝室呢别人都睡觉了等话,我和我丈夫通电话让他来歌厅接我回家。挂了电话后,那男子就进吧台来厮把我,我从凳子上站起来,他向后推我,我就往后倒,把吧台的凳子撞到了,我俩卡在吧台里,他就用手将我的打底裤和裤头拽下来了,趴在我身上亲我脖子和脸,我踹他、推他,他拽我往里屋走,我朝他右侧肩膀靠后的位置隔着一件黑色的绒衣(前排是纽扣)和一件白色的绒衣(圆领的)使劲咬了一口。他这时把我拽到屋里了,按在床上,我用脚蹬,把他蹬到地上了,他碰碎了地上的啤酒瓶,他把自己的裤子脱到膝盖处,我穿好打底裤了,他就扑上来把我的打底裤又拽下来,我喊救命,他在床右侧捂我嘴不让我喊,一直厮把,后我到吧台给我老公温某某打电话,我老公就来了,那男子听到后就往出跑,我老公没追上。我妹妹微信里有那男子,叫阳阳,大名不知道。他喝酒喝多了,总和我找话说,我不搭理他。8、被告人供述其在2015年10月1日22时许在东北人歌厅对被害人实施犯罪的事实。9、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谭明军衣服的照片。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谭明军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明军在此次庭审中虽未能完全如实供述犯罪,但本案的相关证据已证实其实施了犯罪,被告人当庭对事实予以认可,对构成犯罪不予承认,系自相矛盾,因被害人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谭明军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明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伟东审 判 员  司 洋代理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