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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5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锦文与杨健锋、黄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文,杨健锋,黄建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5759号原告:陈锦文,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杨健锋,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建文,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负责人:何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文与被告杨健锋、黄建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锦文以与被告杨健锋、黄建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锦文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健锋、黄建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文撤回对被告杨健锋、黄建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锦文负担。审判员 曾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淑娴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