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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瑞和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瑞和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瑞和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竹。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丽。被执行人: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寿。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瑞和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川乐中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成都丰达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瑞和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货款155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