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琛、黄方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周琛,黄方,王昌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1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巷79号(皇亲苑8幢102),组织机构代码:749802005。法定代表人朱鸿宾。被执行人周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黄方,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王昌培,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琛、黄方、王昌培典当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处置。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6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琛、黄方、王昌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利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凌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