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荣聪与林培杰、李江煌、吴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聪,林培杰,李江煌,吴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聪,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谋同,男,住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东区5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林培杰,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江煌,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志坤,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荣聪与林培杰、李江煌、吴志坤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培杰、李江煌、吴志坤需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培杰、李江煌、吴志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林培杰、李江煌、吴志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李荣聪明确表示本案可以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