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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湖北尚骏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华,湖北尚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财保42号申请人:张金华,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湖北尚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戚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522621。法定代表人:吴劲松。申请人张金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尚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玫瑰时代广场房屋价值342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金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尚骏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玫瑰时代广场1-2002(57.63㎡)、1-2001(92.67㎡)、、1-2105(57.59㎡)、1-2104(43.37㎡)、1-2103(43.37㎡)、1-2102(57.63㎡)、1-2202(57.63㎡)及S142(49.28㎡)、S149(47.07㎡)、S117(46.62㎡)、S118(46.62㎡)、S116(46.6㎡)、S155(43.92㎡)、S105(43.84㎡)、S104(43.84㎡)、S103(43.84㎡)价值342万元房屋地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金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