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常根章与常宏华、杨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根章,常宏华,杨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常根章。被执行人:常宏华。被执行人:杨海红。本院在执行常根章与常宏华、杨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常宏华、杨海红名下位于泰兴市银锭公寓A幢2单元504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分得款项106853.3元。余款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机构和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