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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常根章与常宏华、杨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根章,常宏华,杨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常根章。被执行人:常宏华。被执行人:杨海红。本院在执行常根章与常宏华、杨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常宏华、杨海红名下位于泰兴市银锭公寓A幢2单元504室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分得款项106853.3元。余款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机构和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