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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韩桂林、管义华等与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桂林,管义华,管义群,沙志保,沈运桂,李正广,王桂绿,王桂财,汪桂林,钱会明,王桂喜,陈德启,管义扣,陈友江,陈友根,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韩桂林,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管义华,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管义群,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沙志保,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沈运桂,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李正广,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桂绿,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桂财,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汪桂林,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钱会明,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桂喜,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陈德启,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管义扣,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陈友江,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陈友根,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运西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7541665-0。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军区运西农副业基地东侧600米,组织机构代码79380960-X。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513号和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土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湖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昊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查封其名下的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