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5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657号原告邹某某,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