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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5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5659号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振明,经理。被告张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