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2015年12月因盗窃被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7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宋桂芬(被告人李某1母亲),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镇大亮村*组****号。辩护人赵菲,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妍、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宋桂芬,辩护人赵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未满十六周岁)窜至盘锦市双台子区,先后在兴农街柴火小院饭店、红旗大街良友花店、盘锦市第三初级中学及其向阳街丁某河蟹店实施盗窃,窃得现金3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二人在丁某河蟹店盗窃时,李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自行车及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有一起属盗窃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从轻处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盗窃数额小,社会危害较小,未获得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未满十六周岁)窜至双台子区柴火小院饭店,将门撬开,被告人李某1在门外望风,李某2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元。2016年6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窜至双台子区红旗大街某花店、被告人李某1望风,李某2将门锁撬开进入店内,将一台华硕牌F8H64VA-SL型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2016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窜至双台子区东油小区院内,将一辆锁在路边铁栏杆上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车锁敲开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2016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1伙同李某2窜至双台子区向阳街丁某经营的河蟹店,正在撬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作案工具钳子一把,螺丝刀两把被收缴。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李某1的事实经过;2、失主王某某、苏某某、路某某、裴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3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1及共同作案的李某2的供述;5、盘锦市价格认证中心盘双价认字(2016)5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6、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00309号刑事判决书、盘锦市看守所刑释字(2016)第32号刑满释放证明书;7、被告人李某1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其中一起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虽有前科,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 苏审判员 张敬红审判员 王兆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