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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保旨与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旨,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219号原告:李保旨,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李建华,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原告李保旨与被告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国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