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于起飞与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起飞,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919号原告于起飞,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安客让,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万东。委托代理人李自英,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军。委托代理人刘永霞。原告于起飞诉被告濮阳市濮上生态园区管理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起飞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起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起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起飞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