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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菊,应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菊,应国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555号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裙楼东04层3号单元。法定代表人周晓华,担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黄立维,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法务。被告周菊,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应国祥,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52,543.96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周菊、应国祥名下价值人民币152,543.9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