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邵鑫安与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5244号原告: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利华,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杰,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某某以被告黄某某未归还借款49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9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498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未出具书面借据。被告黄某某取得上述借款后,至今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邵某某借款4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