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清模与郑朝洪、陈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模,郑朝洪,陈世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908号原告:郑清模,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朝洪,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世洪(系被告郑朝洪妻子),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郑清模与被告郑朝洪、陈世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清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朝洪、陈世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清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郑朝洪、陈世洪共同偿还借款2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朝洪、陈世洪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0日,郑朝洪、陈世洪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郑清模借款244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6个月,并由郑朝洪出具借条二份交郑清模收执为凭。该债务为郑朝洪、陈世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郑朝洪、陈世洪应共同偿还,经郑清模多次催讨,郑朝洪、陈世洪至今未还款。郑朝洪、陈世洪未作答辩。郑清模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份及郑朝洪、陈世洪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郑朝洪、陈世洪未予质证。对郑清模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郑清模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郑朝洪、陈世洪系夫妻关系。2014年间,郑朝洪向郑清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6年2月10日,双方进行结算,郑朝洪结欠郑清模借款本息244000元(其中利息为4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由郑朝洪重新出具借条二份交郑清模收执为凭。之后,经郑清模多次催讨,郑朝洪未还款,故郑清模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后,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郑朝洪向郑清模借款200000元,2016年2月10日,双方按月利率2%结算出借款本息计244000元,按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借款本金部分,郑清模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本院可予支持,对于利息部分,郑清模再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郑朝洪应依约偿还,否则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郑清模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即月利率2%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该债务发生在郑朝洪、陈世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朝洪、陈世洪应共同偿还。郑朝洪、陈世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郑清模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朝洪、陈世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郑清模借款本息2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郑清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郑朝洪、陈世洪负担5260元,由郑清模负担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淑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后,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