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杰国与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刘家沟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国,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刘家沟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836号原告:杨杰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刘家沟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八字村九组,注册号:500221300029953。法定代表人:黄德成。原告杨杰国诉被告重庆恒发煤业有限公司刘家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杨杰国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杰国自愿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