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执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林,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3506号申请执行人:张占林,男,1951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南昌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占林与江苏太平洋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5民初10748号民事调解,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860.60元、奖金11,197.68元、餐贴差额2,835元、一次性经济补助12,938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许 峻审判员 臧佳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