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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建江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925号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路批发市场东侧。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其钦,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江。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桂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