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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谢孔德与王守岐、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孔德,王守岐,李艳翠,王娟,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谢孔德。被执行人王守岐。被执行人李艳翠。被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月息2分,案件受理费4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华玺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该公司房产已被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员  詹志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