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兴潮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潮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兴潮王某,绰号“凹眼潮”,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湛江市市辖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潮王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27日、8月18日两次向被害人郑某2发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知书,通知其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其逾期未提出。2016年7月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11时许,被害人郑某2在雷州市雷城南湖风景区(食品大厦附近)的树下看别人玩扑克。不久,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伙同郑乃金、“六疯”、“黑屌”(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竹烟筒、警用伸缩棍、钢管等凶器向被害人郑某2冲来,王兴潮王某持警用伸缩棍殴打被害人郑某2的头部、左某,郑乃金持竹烟筒殴打郑某2的头部,“六疯”持斧砍伤郑某2的左手肘部。郑某2逃离现场时,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与郑乃金等人尾随追赶,至后闸里伏波戏楼时,被郑某2的胞兄郑某1拦堵在戏楼铁门外,尔后,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与郑乃金等人才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2的伤情达轻伤二级。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伙同他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情节和适用法律均有异议,并辩解称,其犯罪情节不属实,被害人郑某2与郑乃金等人相互打架,其与双方都认识,其去劝架,并没有打伤被害人郑某2。其表示已知错,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11时许,被害人郑某2在雷州市雷城南湖风景区(食品大厦附近)的树下看别人玩扑克。不久,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伙同郑乃金、“六疯”、“黑屌”(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竹烟筒、警用伸缩棍、钢管等凶器向被害人郑某2冲来,被告人王兴潮王某持警用伸缩棍殴打被害人郑某2的头部、左某,郑乃金持竹烟筒殴打郑某2的头部,“六疯”持斧砍伤郑某2的左手肘部。郑某2逃离现场时,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与郑乃金等人尾随追赶,至后闸里伏波戏楼时,被郑某2的胞兄郑某1拦堵在戏楼铁门外,尔后,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与郑乃金等人才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2的伤情达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城内派出所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本案,同年10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兴潮王某是1977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西坡村150号。(3)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于2016年1月4日在雷州市人民医院急诊楼一楼被抓获归案。(4)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郑某2于2015年7月28日至9月18日在雷州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开放性左肘上节左尺骨鹰嘴斜形骨折、右颞部少量硬膜血肿。(5)说明材料。雷州市公安就城内派出所出具说明:1.同案人六疯、黑屌等人的具体姓名,住址暂无法落实;2.暂无法找到疑似炸弹的球形物、疑似手枪的枪形物、烟筒、钢管、警棍、开山刀、关公刀等随案;3.暂无法落实证人鸡肾的基本情况及取证;4.暂无法联系被害人郑某2进行伤情复诊鉴定。2.证人证言(1)郑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在雷州市雷城伏波戏楼后铁门附近处,看见我胞弟郑某2从南湖风景区跑回戏楼里,左手部流血,接着,凹眼潮、妃通、六疯、黑屌等7-8个男青年尾跟追来,凹眼潮右手握着一把斧,六疯右手拿着一个蓝色疑似手榴炸弹的球形物品,妃通右手握着一支长约60公分的竹烟筒,黑屌右手持有一支疑似左轮手机的枪形物,一个男青年持着一把刀身60多公分、刀柄长约80公分的不锈钢关公刀,还有一个男青年手拿一把长约70公分的不锈钢开山刀。我知道凹眼潮、妃通、六疯、黑屌等人是追赶我胞弟郑某2的,我就与几个男群众立即上前拦着凹眼潮、妃通、六疯、黑屌等人,不让凹眼潮、妃通、六疯、黑屌等人冲去打郑某2。拦劝中,凹眼潮大声地喊讲:“打他死去。”我当场回答凹眼潮讲:“你就来打他死去喽。”话后,六疯右手举起手中疑似手榴炸弹的球形物品,左手扎着炸弹表面扣子上的绳子恐吓要炸我们。当时,我知道六疯要是拉响手榴炸弹的话,我与他都会被炸伤的,就继续拦堵着他们,并对六疯讲:“你要炸就炸,不炸就就X妈。”六疯见我太凶,他也不敢拉掉疑似手榴炸弹的球形物上的扣子。在我与群众极力制止下,凹眼潮、六疯、妃通、黑屌等人才离开戏楼。后来,有一个男青年开车送郑某2去白沙瑞祥骨伤科医院抢救,不久,公安民警前来现场。(2)梁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去雷湖南路惠民银行对面处要搭摩托车回家,看见6-7个男青年持刀、钢管从风景区篮球场向“妃逗”走去,其中一个男青年持1把关公刀,一个男青年持1把斧,其余男青年各持1支钢管。当我走向路边等车时听到有人叫喊“打架了”,于是我就转身向“妃小”那边看,看见刚才持刀斧、钢管的7-8个男青年追赶朋友“妃逗”,“妃逗”拼命地向伏波戏楼跑去,但持刀、钢管的几个男青年不罢休,继续尾跟着追赶“妃逗”,我害怕被几个男青年误打我,我就搭车离开现场。(3)梁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骑车途经雷州市雷城雷湖南路食品大厦门前附近处时,看见朋友“妃逗”从南湖风景区照相馆向后闸里跑去,右手扎着左手肘部位处,左手流血。接着,5-6个男青年尾跟着追赶“妃逗”,其中一个男青年手持有一把斧,另一个男青年持长刀。当时,我急于办私事就骑车离开了。(4)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在雷州市雷城南湖风景区散步时,碰见朋友小龙与妃逗,由于我与小龙长时间不见面,我就与小龙走到距妃逗约有10多米远处聊天。不久,我听到有个妇女大声地叫喊“打架啦,打架啦”,于是,我就转身向妃逗那边看去,看见一个男青年右手持一支长约80厘米左右的竹烟筒打向妃逗的头部,接着,凹眼潮的男青年右手持一支长约60公分的黑色警用伸缩棍自上而下地向妃逗打去,旁边还有几个男青年,其中有个男青年右手持关公刀。当时,我害怕凹眼潮等人也打我,我就向南湖拱桥那边走去。妃逗后来被凹眼潮等人怎样打,我就不清楚了。(5)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在雷州市雷城伏波戏楼里玩时,我看见妃逗快速从戏楼西侧水沟桥跑入戏楼里,对坐在戏楼里的妃五(其胞兄)叫喊讲凹眼潮那帮人打他,当时,凹眼潮、妃通、妃六等5-6个男青年沿着水沟桥冲来戏楼里,凹眼潮右手持着一把长约30多公分的斧,妃六右手拿着一个疑似手榴弹的球形物,妃通右手拿着一支长约60公分的竹烟筒,还有一个瘦高的男青年右手持着一只黑色塑料袋,塑料袋里包着一个棒状硬物,但究竟是何物品我就不清楚,我听到妃逗叫喊讲凹眼潮那帮人打他后,我立即与二个男青年冲出戏楼外堵着水沟桥,不让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冲入戏楼里,接着,妃逗的胞兄妃五讲戏楼的铁门拉关着,讲我与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拦在铁门外,我极力拦劝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不听我劝导,拦劝中,凹眼潮对妃通、妃六等人叫喊讲“打他死去”,话后,妃通、妃六等人就拼命要冲入戏楼里打妃逗,但我极力地拦阻着,并且妃五早已关着铁门,妃五还站在里面顶着铁门,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无法冲入戏楼里打妃逗,妃六举起疑似手榴弹恐吓妃五,但妃五不怕妃六的恐吓,继续顶着铁门,接着,那个瘦高的男青年托起塑料袋里的长物,恐吓妃五讲拿枪打你死去,话后,那个男青年故意做上弹的姿势,我即上前推开那个男青年塑料袋,感觉到塑料袋里的长物疑似枪形物的棒状物,不让那个男青年上弹,在我的拦劝中,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才停止冲入戏楼里,后向后闸里方向逃离现场,我见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离开现场,我立即开小车送妃逗去白沙瑞祥骨伤医院治疗。前几年,我在伏波戏楼里玩时结识凹眼潮、妃通、妃六的,我们是比较好的朋友关系,妃六还有另外一个号名叫“六疯”,但我不识得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的真实姓名。我送妃逗去医院途中,我问妃逗是在何处被谁人打?妃逗告诉我讲他是在南湖被凹眼潮、妃通、妃六等人打伤的。被害人郑某2(绰号“妃逗”、“妃六”)的陈述。2015年7月28日上午11时许,我与朋友妃小、鸡肾在雷州市南湖北侧树下堪别人玩扑克时,凹眼潮、妃通的男青年在我附近处看别人玩扑克,不久,我看见六疯与黑屌等6-7个男青年从西侧的篮球场那边向我走来,六疯右手持着一把钢管手柄斧,左手握着一个小型疑似手榴弹的物品,黑屌右手持着一支黑色的疑似左轮自制手枪的枪形物,其他男青年持关公刀、开山刀、钢管,六疯等人跑距我约有10米远处时,有人就用拳脚从我背后将我打跌在地上,我转身看见凹眼潮、妃通站在我背后,凹眼潮右手持着一把警用伸缩棍,妃通右手持一支烟筒,接着,凹眼潮、妃通分别用伸缩棍、烟筒打向我头部,将我的头部打伤,后来,六疯、黑屌等人赶来与凹眼潮、妃通一起打我,当时六疯持斧向我右腿砍来,我立即用左手挡,斧砍在我左手肘部位,当场将我左手砍伤流血,接着,黑屌用右脚踢我后背部,其余的男青年用钢管殴打我的头、背部,这时,有几个男群众前来拦劝凹眼潮、妃通、六疯等人,不让他们继续打我,我乘势拼命爬起向后闸里跑去,但凹眼潮、妃通、六疯、黑屌等人不罢休,尾随追赶我,在我刚起步跑时,凹眼潮还持伸缩棍用力猛打我左手一棍,我跑入伏波戏楼里后,我胞兄郑某1与几个男青年赶来拦着凹眼潮、妃通、六疯等人,不让他们打我,在胞兄郑某1等人的拦劝下,我走到戏楼后面躲藏,后来一个男青年开小车送我来白沙明伤科医院治疗。我与凹眼潮、妃通、六疯、黑屌等人在伏波戏楼里玩时结识的,但他们的具体姓名、住址我不清楚。被告人王兴潮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两次讯问均拒绝签名确认):2015年7月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中午11时许,我在雷州市雷城南湖风景区食品大厦附近处与群众赌十三张扑克时,妃六也在我旁边设档与群众玩扑克赌博;不久,绰号叫青盲通、黑屌、六疯等三个男青年来到妃六的档口处,干扰妃六的赌博,于是,青盲通、黑屌、六疯等人与妃六争吵纠纷起来。争吵过程,妃六拿起竹柄扫把打青盲通,青盲通立即拿起别人的竹烟筒对峙,黑屌从附近档口处拿起一支钢管要打妃六,六疯就地拿竹柄扫要打妃六;对峙中,青盲通持烟筒打向妃六的头部,当场将妃六打跌在地板上,接着,黑屌,六疯分别拿钢管、扫把冲上打妃六。我见青盲通、黑屌、六疯打妃六,我就上前拦劝青盲通、黑屌、六疯,不让他们继续打妃六;在我的拦劝下,妃六爬起后闸里伏波戏楼跑去,青盲通、黑屌、六疯等人尾跟着追赶妃六,我见况尾跟着冲去拦劝青盲通、黑屌、六疯。妃六跑人戏楼里后,德哥立即拉关着铁门,将青盲通、黑屌、六疯隔在戏楼外面,当时,妃六的胞兄吸药五站在戏楼里顶着铁门,不让青盲通、黑屌、六疯冲人戏楼里打妃六;在德哥的拦劝下,青盲通、黑屌、六疯等人才离开现场。2016年1月4日下午3时许,我路过南湖风景区时被吸药五打伤右额部,后德哥送我去雷州市人民医院治疗,不久,公安民警将我抓获。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雷公(司)鉴(法活)字(2015)860号、(2016)05035号)。证明被害人郑某2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2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已通知双方当事人,但王兴潮王某拒绝签名。6.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对郑乃金照片进行辨认,指认郑乃金就是青盲通;被害人郑某2及证人黄某、郑某1、陈某分别对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及郑乃金照片进行辨认,郑某2、黄某、郑某1、陈某均指认王兴潮王某就是凹眼潮,郑乃金就是妃通(但陈某无法辨认出郑乃金)。(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现场位于雷城雷湖南路风景区(食品大厦附近)。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对上述证据有异议,并发表质证意见称,证人证言不属实,证人与被害人有较亲的关系,证人黄某与其曾是朋友,后来其俩人之间有间隙,朋友无法做下去。本院经对庭审中的证据予以审查,并综合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作出如下评判:关于证人郑某1、梁某1、梁某2、陈某、黄某的证人证言。经审查,其证言内容是其作为目击者的直接证实,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证言笔录均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证人郑某1虽然系被害人郑某2的胞兄,但其系现场目击者,并直接拦阻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及他人的伤害行为,其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被告人王兴潮王某承认证人黄某与其是朋友关系,但其认为后来俩人之间有过间隙,至于俩人关系如何,被告人王兴潮王某未能举证证据。据此,证人郑某1、梁某1、梁某2、陈某、黄某的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能彼此吻合,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鉴定意见。经审查,其要件完备,程序合法,过程和方法符合专业的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证实有关联,且与证人郑某1、梁某1、梁某2、陈某、黄某的证言等其他证据之间无矛盾,本院均予以采信。关于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经审查,首先,勘验笔录是在侦查人员支持下进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立案后采取初查、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照片措施,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其次,相片的辨认也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分别由被害人、证人在多个杂乱的相片中对被告人进行辨认,最后被害人及其证人均辨认出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就是对被害人郑某2实施伤害的行为人之一。该辨认笔录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综上,被害人郑某2,证人郑某1、梁某1、梁某2、陈某、黄某的证言相互吻合和印证,鉴定意见检材来源合法,鉴定的程序、方法符合专业规程,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人证言相互佐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形成证据锁环,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关于被告人王兴潮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情节不属实,其没有打伤被害人郑某2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于2015月7月28日11时许,持警用伸缩棍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郑某2并追赶的犯罪事实。均有证人郑某1、梁某1、梁某2、陈某、黄某的共同指证,且证人的指证与被害人的陈述彼此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故被告人以其没有打伤被害人郑某2的辩解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潮王某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兴潮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兴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兴潮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春熙审 判 员 陈再美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