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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5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59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德来,男,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上诉人张德来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字2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德来的上诉请求:本案诉争的塌陷坑水面、土地于1996年由上诉人等三人与林子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钱营国营林场对同一水面向外发包,侵害了上诉人的承包经营权,上诉人的诉请应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等与林子里村委会2009年4月1日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范围及用途进行了约定。2008年丰南区钱营国营林场与郑伯凯的承包合同对因钱营矿采煤沉陷形成的水面承包给郑伯凯,亦对边界四至进行了约定。土地部门关于钱营镇林子里东塌陷坑的权属说明,对相关水面的面积及权属出具说明并附图示。回访时间为2012年9月23日的钱营镇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载明,政府相关部门就上述两份承包合同涉及的经营区域冲突纠纷主持协商解决。综上,就本案起诉涉及的民事纠纷应进行审理后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审 判 员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