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5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豪帅与冢头第二建筑队、郏县长桥镇李常庄村委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帅,冢头第二建筑队,郏县长桥镇李常庄村委会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364号原告李豪帅,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春庆,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冢头第二建筑队。负责人段进金,又名段进鑫。被告郏县长桥镇李常庄村委会。负责人李万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豪帅与被告冢头第二建筑队、郏县长桥镇李常庄村委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豪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豪帅与被告冢头第二建筑队、郏县长桥镇李常庄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豪帅承担审 判 长  刘昊杰审 判 员  樊俊晓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