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金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候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梅,候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谢金梅,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文盲,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建兴居民区**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0********。被执行人候学平(曾用名候世雄),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巷子。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8********。谢金梅申请执行候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4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候学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候学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00元。2016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谢金梅称被执行人候学平已将案件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元支付她了。被执行人候学平将执行费200元交至法院。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成 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