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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892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储爱武审 判 员  韩晓将人民陪审员  余明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 生 来自